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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制度改革须有四个突破

1998-03-27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王大龙 我有话说

本报讯新一届政府决定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居民住宅建设,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。就此,记者日前采访了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杨海田。杨行长认为,这一增长点要真正形成,至少应在降低总造价、增加工资住房构成、降低贷款利率、降低相关收费等四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,形成强有力的支撑。

他说,目前,各大城市商品房,无论是开发商开发的商品住房,还是市政府支持的危改、安居住房,总售价都很高。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征收和开发建设费用偏高,其间的各种税费达二十几种之多,致使开发成本过大。在目前情况下,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行政、经济和法律手段的干预,下决心取消和降低在土地征收和开发过程中的税费,使各地房屋成本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—30%,即每平方米的房屋售价在现有水平上平均下降500—1000元左右。这不仅是必要的,也是可能的。

在经济发达国家,工薪阶层的工资及奖金、补贴等收入构成中,大都包括购买住宅的因素,比例占20—40%不等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也大都含有这一构成。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则不含这一部分,职工解决住房主要靠福利性分配。现在,绝大多数城市已陆续变福利性分房为货币调房,这应是大势所趋。他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,工薪阶层的工资构成中也应该增加购买住宅的因素,在现有水平上至少应增加20—30%。

随着住房市场的形成和发展,一些金融部门涉足房产消费领域,通过不同的抵押或担保方式,向购房者发放贷款,在推动中国住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。但是,目前贷款利率普遍较高。住房公积金贷款,1—20年期的年息在4.5—6.5%之间,个人住房抵押担保贷款,1—20年期的年息大部分在6—10%之间,楼宇按揭贷款利率,1—20年期的年息多在7—12%之间。国内外已有实践证明,个人住房抵押贷款,特别是楼宇按揭贷款对金融部门来说,能达到资金流动性、安全性的有机统一,而且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回报,因而在国际上这种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低。一般认为,客户作抵押贷款,还本付息总额以不超过初始房价的两倍为宜。从我国目前看,金融部门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再下降10—30%,是完全可行的。

杨海田还谈到,在办理住房交易和贷款过程中,除金融部门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,客户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、公证费等。购房后,还支付物业管理费。如果购房者将自己所购房屋转让,须要交纳相当高的房屋转让费。这些都不利于房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。国家有关部门应就此进行专项调研,争取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,将现有税费水平下调30—50%,有的不合理收费应坚决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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